近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要求,全面清理全省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再由施工企业缴纳
据了解,我省要求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并于2016年6月23日起停止收取。其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继续由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自2016年4月11日起统一由建设单位缴纳。今后,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同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监管,依据建设单位社会信用度,向其收取工程投资总额0.5~3%不同额度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项目连续2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保证金缴纳改为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
对于保留的保证金,我省全面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制度,保证金收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提供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需尽快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
对取消的保证金,我省要求各地确保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相关企业,并在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同时,我省将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此外我省提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严格落实保证金清理规范责任
省住建厅强调,各地要严格落实清理规范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漏”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切实将本地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2016年8月底前重点查清本地区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的单位、应返还金额,以及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等情况。
此外,省住建厅将于2016年9月会同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成联合检查组赴各地进行重点督查。对清理规范不到位、整改不力的单位,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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