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这是该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加强投标保证金的规范管理,达到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担保的目的。
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在该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中进一步规范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管理、退还机制。
该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方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的方式缴纳。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该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收取保证金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应在与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目前该条例还在审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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