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全国有29个省市区出台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方案。本刊对其进行了摘编整理,按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有序整合资源、统一规则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创新机制、强化实施保障等六个方面依次刊登。 北京市 北京市完善运行机制包括三方面内容 1.统一信息发布,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成交信息、履约信息和有关变更信息,以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信息。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除在国家及本市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交易信息之外,还应将有关交易信息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统一发布。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逐步推进全市范围内共享互认。对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市有关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2.统一服务标准,规范平台服务。市公共资源交易各分平台应根据国家及本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入场交易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服务流程和标准,确保各分平台实行统一的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平台交易。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予以取消。在全市范围内整顿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收费,不得违法违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3.统一诚信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河北省 河北省从两方面内容着手完善运行机制 1.推进信息公开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牵头,于2016年3月底前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完成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制定我省市场主体信息验证互认办法。对市场主体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提交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实现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应于2016年底前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依法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按照国家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做好对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汇总整理、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工作,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2.强化平台服务功能。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立足服务市场交易主体,简化交易环节,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要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级平台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进场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原则上不收费或按成本收费。确需收费的,应当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山西省 山西省完善运行机制包括两方面内容 1.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于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要逐步推进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为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2.规范平台服务。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不得履行行政审批、备案等监督职责,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得审核招标文件、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吉林省 吉林省完善运行机制包括两方面内容 1.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交易信息公开力度,明确信息公开主体、范围、内容、程序及时限要求等,统一信息发布的标准和格式。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交易活动全过程信息。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推进全省以及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确保合法的企业信息共享。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2.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明确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接受交易主体和社会监督。各地要对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纠正各类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代收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金,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辽宁省 辽宁省完善运行机制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1.合理确定公共资源管理机构职能,制定《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2.规范对专家以及代理机构管理,研究制定《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及《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3月底前) 3.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手段,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在全省范围内允许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4.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林业厅。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上海市 上海市通过三方面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在政务大厅上依法公开交易公告、变更信息、资格审查、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按规定应公开的交易信息,以及交易项目审核、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二是共享交易主体身份信息。 将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已有的供应商、招标人、投标人、出让方、受让方及代理机构等交易主体身份信息纳入政务大厅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一次注册、多处互认。 三是加强数据运用。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报送和统计分析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为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和参考。 江苏省 江苏省通过强化平台服务完善运行机制。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一律取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浙江省 浙江省通过两方面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推进信息公开共享。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二是强化服务功能。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功能,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必须坚持公共性和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 安徽省 安徽省通过三方面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推进信息共享。 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立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机制,实现市场主体在任一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即可在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 二是推进电子化交易。 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市要加快电子化平台建设,及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在全省推广。其他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及其技术规范,加快推进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 三是推进标准化服务。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各地交易中心要参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DB34/T1744-2012),进一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完善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和场所设施、优化服务流程,在交易场所和交易平台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内容、流程和时限,以及依法收费和收取保证金的主体、依据、项目、标准、收费核定文件等,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标准化的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交易中心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福建省 福建省通过两方面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协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做好对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汇总整理、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工作。 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2016年3月底前,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健全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提交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实现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2016年底前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江西省 江西省通过两方面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信息公开共享。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衔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验证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参与主体(包括招标投标双方、转让双方、评审专家等)信用信息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二是强化平台服务。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共服务定位,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要规范平台和监督部门服务行为,取消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的行政审批,纠正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等不合法行为。研究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河南省 河南省通过两方面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确定交易项目。 凡属于公共资源交易内容的,都要逐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河南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实行动态管理。目前,按照成熟一个、进入一个的原则,第一批进入交易平台的项目类别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今后根据规范整合情况,逐步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等纳入交易平台。 二是明确交易规则和流程。 依据各类公共资源的相同属性和不同特点分类制定具体、规范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的登记、信息发布、专家选取、评标议标、竞争谈判、询价竞价、中标通知、费用收取与退付、资料保存保密与档案管理、监督与监控等。制定规范统一的交易流程。从交易的受理、组织、评审、管控、服务、公告、公示等各个环节明确具体的作业流程。 湖北省 湖北省通过两方面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加强信息公开共享。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在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履约等信息。建立统一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健全和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全程在线监督。建立以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编码,实现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与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信息互通共享。(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2016年底前完成) 二是明晰管理权责边界。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杜绝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纠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各自法定职能正常履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权,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得非法扣押投标保证金或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名义损害投标人权益,不得扣押中标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证照。(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2016年6月底前完成) 湖南省 湖南省完善运行机制包括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信息。加快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与相应行政监督部门电子招投标信息平台对接,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对市场主体通过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在2016年底前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实现行政监督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省共用共享,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运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省发改委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广东省 广东省通过四方面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理顺综合管理体制。 进一步理顺和健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和省“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创新有机结合,通过“制度+技术”的深度变革,不断促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成本节约、统一规范、便捷高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二是强化信息公开共享。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与省电子证照库、信用管理系统、税务管理系统、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等互联互通,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三是强化诚信管理。 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管理制度,建立诚信自律和信用奖惩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四是强化交易数据分析。根据国家颁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建立数据分析共享机制、制定统计分析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通过两方面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统一的平台服务规范。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标准,完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则,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禁止各种乱收费行为,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2016 年6 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等单位配合) 二是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制度,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创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方式,依法公开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项目交易信息,及时公布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不断强化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便于社会各界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信息公开共享制度要在2016 年3 月底前建立。(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等单位配合) 海南省 海南省通过两方面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务厅、省商务厅;完成时间:2016年3月底) 二是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完成时间:2016年12月底) 重庆市 重庆市通过三方面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交易服务与交易监督职能相分离的运行机制。 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机构,不得与交易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通过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提供规范服务,按法定程序实施交易,加强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衔接,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市场主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文件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要一律取消。要强化服务功能,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做好交易监管工作,确保交易服务与交易监督职能分离,防止出现管办不分、同体监督。 二是建立健全交易信息、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 市、区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市级平台建立的统一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依法公开发布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要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与国家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各行政监督部门要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三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 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流程、服务质量、工作规范等考核和监督,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交易平台提供的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促进平台服务规范化和服务水平提高,为市场主体进场交易和行政监督部门进场监督提供条件,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四川省 四川省通过两方面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推进信息公开共享。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二是规范交易平台服务。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违规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云南省 云南省通过五方面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司法厅、公安厅等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2016年3月底前完成) 二是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按照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通过数据交换方式,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实现互联互通。(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工商局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底前完成) 三是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四是纠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五是清理公布各项收费标准,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取缔无合法依据的收费项目。(省财政厅、物价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2015年底前完成) 陕西省 陕西省通过两方面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推进信息公开共享。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已通过省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同时按国家部署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要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要加强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为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二是规范平台服务。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的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代理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监督职责,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对于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不得通过审核招标、拍卖文件及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甘肃省 甘肃省通过两方面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推进信息公开共享。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全省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推进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二是强化服务功能。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2016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青海省 青海省通过五方面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二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三是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四是纠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五是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过三方面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依据国家新制定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外网和公共云平台,整合分散的信息系统,建立全区统一、终端覆盖设区的市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纵向与国家、各设区的市公共服务系统连接,横向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有关部门监管系统、各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系统连接,构建以公共服务系统为枢纽,交易、服务、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信息化建设办,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二是推进信息公开共享。 建立健全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年底前)。 三是推进“大数据”运用。 将“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行政监督等各个环节,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各类信息数据的汇集、整理、分类、分析和应用,为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数据查询和预警服务,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个性化数据统计分析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信息化建设办,完成时限:长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过两方面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推进信息公开共享。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自治区、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已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实现全区范围内共享互认,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依照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二是强化服务功能。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通过两方面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建立自治区统一的电子身份认证服务平台,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安全。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二是规范交易平台服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引入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违规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山东省没有完善运行机制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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