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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评审专家费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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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6-14 |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京财采购〔2017〕554号),明确从5月1日起,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新的标准支付。 《标准》明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一律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评审专家到场但项目取消、身体不适无法评审、因项目复核需要再次到场是否支付劳务报酬,支付多少,是以往各地在具体实践时经常遇到的问题,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北京市财政局在《标准》里细化了上述情形的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项目复核或者重新评审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交通费如何报销?《标准》明确,外地评审专家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北京市内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 《标准》还进一步明确,采购人代表、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集采机构工作人员等评审专家以外的各方不得领取评审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在项目评审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2016年11月,财政部制定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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