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与投标网
欢迎访问中国招投标网!  当前时间:
推荐公告
西南大学 - 竞价公告 ...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2017年度吴江区公路安全...
吴江区庙震桃南段(东方大道...
市妇幼保健院新建妇幼保健中...
苏州市吴江区玛瑙庵大桥改造...
122省道镇江丹阳段(姚庄...
南京地铁运营线路财产保险经...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评标结果公示]2017年...
2017年南京市公交专用道...
  你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内容页面

山东省八成政采合同授予中小微企业


 发布时间: 2019-06-14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目标。多年来,山东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千方百计用足用好支持政策。2016年,山东省共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总额2253.96亿元,占全部采购总额的84.33%,比上年提高4.13个百分点。
  一是享优惠,提高竞争能力。明确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门槛限制中小微企业参与采购活动。同时,要求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竞争,扶持中小微企业在激烈角逐中胜出。
  二是拓渠道,缓解融资难题。中小微企业筹资能力弱,常常面临融资难题。2015年,山东省充分发挥政府信用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信物,促进金融机构为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走出融资困境。2016年,19家驻鲁银行对政府采购合同授信3.5亿元,近百家企业受惠,政策示范效应明显。
  三是降负担,助推轻装前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政府采购合同预留尾款作质保金的做法,一律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时,向预算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函,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收取履约保证金及履约担保函。同时,为降低供应商的投标及履约成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绝供应商使用保函形式缴纳的投标或履约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