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需求,创新政府采购机制,规范政府采购工作,2015年底省财政厅出台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引入政府采购专家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一年多来,乐山市市中区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开展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工作,但在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工作推进过程中曝露出了需求论证项目范围确定不合理、需求论证作用发挥差等问题,使得需求论证工作流于形式,甚至一度程度上增加了采购的资金成本与时间成本。
一、存在的问题
(一)论证范围不合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但在《办法》规定,除了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等五种情形的项目可不实施需求论证外,其他项目采购前都需进行需求论证。显然《办法》中规定的论证范围更加广泛,而实际采购中很多项目进行需求论证意义并不大。
如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相关的地勘、设计、监理、前期咨询服务等项目都有相关行业规范,采购需求已经形成行业统一标准。又如普通办公设备、普通家具等货物采购项目需求简单可直接确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按《办法》要求,类似项目都进行了需求论证,使采购程序更繁琐,增加了确定采购需求的时间成本,聘请专家进行论证须支付专家费用,同时增加了采购的资金成本,不利于提高采购效率。
(二)需求论证作用发挥差。
一是部门认识不足。多数部门只是把需求论证工作作为采购的前置条件和必要手续,因此在开展需求论证时对专家没有具体要求,只满足于出具需求论证报告;有的部门认为有专家做需求论证,淡化了本该由自己通过市场调研形成采购需求的工作职责,简单的制定采购需求,把完善的责任推给了专家,使得需求论证流于形式。
二是专家履职不够。尽管需求论证管理办法明确需求论证工作内容,但对需求论证专家的权利与义务未作要求。从而在实际开展工作时,专家在论证过程中不认真履职,简单地走过场,甚至个别专家抱着“拿人钱财替人做事”的心态,往往是“尊重”采购人要求而“牺牲”公平。对采购需求存在明显倾向性、排斥性的也视而不见,导致论证后的需求不全面、不合理,有的存在倾向排斥,有的甚至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三是论证结果难运用。按规定采购需求论证报告经公示后,应直接运用到采购中。但由于需求论证效果差,论证报告“五花八门”,采购需求虽经论证仍不明确,个别项目论证后的需求仍存在不科学全面甚至倾向排斥等问题。采购中,交易中心无法将论证报告直接用于开展采购工作,从而仍需与采购人沟通,明确采购需求,调整不合理、倾向排斥条款,增加了采购的时间成本。
二、对策建议
一是缩小采购需求论证范围。对专业性强的货物类项目,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类项目,受到供应商对需求提出质疑的项目,交易中心与采购人就采购需求存在争论的项目,引入专家进行需求论证。
二是在《办法》中进一步规范专家论证的具体职责和论证内容,明确专家的权利与义务。定期对专家进行培训,建立政府采购需求论证专家库及管理办法,提高专家的职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三是财政部门加强对采购需求论证工作和结果运用的监管、考核,探索采购需求论证和实践运用与专家评聘考核等相配套的管理办法,防止需求论证工作滥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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