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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单位新一期集采目录出台背景,你知道多少


 发布时间: 2019-06-14     

    2016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以下简称《目录》)。政府采购信息网/报记者将《目录》与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了对比,发现主要有5大变化。
 
  《目录》有五大变化
 
  一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适当提高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12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将货物、服务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将工程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60万元提高到120万元;二是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无需集中采购;三是新增“云计算服务”,删除传真机、电视机、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车辆租赁和会议定点5个品目;四是调整部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删除了民政部、海洋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对外交部、公安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的集中采购项目做了微调;五是调整部分项目的适用范围和实行集采的下限。
 
  《目录》出台的背景
 
  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及工作程序,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每两年修订一次,由财政部负责拟定报国务院印发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2017-2018年集采目录及标准》)的修订体现了有关改革要求,落实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与相关制度办法做了协调衔接。
 
  一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适当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有关要求,《2017-2018年集采目录及标准》适当提高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按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对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科研仪器设备作例外处理。
 
  二是突出集中采购目录的功能定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2017-2018年集采目录及标准》将技术服务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项目,将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业务需要、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是做好与有关制度办法的衔接。按照统筹协调的原则,《2017-2018年集采目录及标准》与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制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拟定的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衔接(拟调整到400万元),相应调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