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议程安排,今天代表团或者小组会将审议《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等两部法规。条例中有关学校等单位体育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问题,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从2015年12月至今,该《条例》已经历经三审,16日记者采访相关代表、委员,大家纷纷从自身工作出发,就校园体育设施开放问题探讨解决方案。
学校等单位体育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意义无须讨论。一方面,我国体育场地资源增长远远滞后于需求的增长,这些场地开放共享,可以缓解供需矛盾;另一方面,体育场开放共享,有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带来的浪费。
然而这么多年来,无论是社会,还是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对体育场地共享不乏共识,一些地方的学校、单位都不同程度向社会公众开放,但如何形成具有普适性的做法却无统一的途径,主要取决于场地拥有者个体的意愿与态度,不开放的有之,而开放的也是五花八门。
导致出现体育场地开放共享瓶颈,首先是法规的短板:无论是1999年教育部《关于假期、公休日学校体育场地向学生开放的通知》,还是2003年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及去年12月审议通过的《公共文化保障法》,有关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的规定,都是“鼓励”性质,即是倡导性义务,而非强制性义务。这意味着开放合理,不开放也不能说不合理。
其次是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体育场地开放共享,本质是提供资源与管理服务,不但会对学校或者单位的既定秩序产生影响,还会面临着开放运营成本的现实问题,相对于公共体育场地开放财政买单,这些体育场地开放共享成本由单位与学校承担,并不公平,如果通过收费来推进开放共享,则又陷入有偿开放争议的漩涡。正因为如此,很多学校、单位具备开放条件,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宁可闲置也不开放。
其实,社会体育场地开放共享之所以遭遇瓶颈,根本还是对其开放共享缺少清晰的定位。无论是公共体育设施,还是学校单位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提供的是公共产品与服务,如果这些是政府法定的保障责任,就该从资源供给的途径来设计机制,不能简单把责任分摊到机关、学校。
体育场地共享不妨纳入政府购买范畴,由体育主管部门与学校、单位签订开放协议,视具体情况商定开放的场地、时段,约定开放的条件,支付必要的管理、运营与维护费用,采购成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一部分,统一向社会免费开放。通过政府购买建立场地开放共享的利益协调机制,引导体育设施与场地向社会的有序、全面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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