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16年11月印发《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即财库〔2016〕194号文,对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规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同时要求各高校出台科研仪器设备的相关实施细则。 那么,如何定义科研仪器设备呢?据了解,目前有四种方法。 一是根据经费来源确定。比如有的高校定义科研仪器设备是:学校各部门使用科研事业(纵向、横向)项目经费、财政拨款专项经费中的基本科研业务费和各类人才科研启动费,在科研活动中采购的仪器设备(含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附件、实验耗材、软件等。 二是根据用途确定。比如有的高校定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于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含集采目录内产品)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配套服务及配套货物,包括附件、实验材料及耗材、家具、标本、软件、图书资料等。 三是在用途的基础上加上负面清单,即不包括什么。比如北京一所高校的定义是: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为1年以上、单位价值1500元及以上、与教学科研活动相关的仪器设备,包括学部、院、系、所、中心、图书馆、信息网络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公共资源中心等单位购买的相关设备,不包括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设备。 四是在第三种办法的基础上加上认定的部门。比如有的高校定义“科研仪器设备”是用于科研活动或各类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的仪器设备。应用于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的设备,不属于科研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的认定由经费主管部门负责。 那么,用于教学的设备是否也属于科研仪器设备呢?大多数高校认为,高校教学与科研活动密不可分,与教学科研活动有关的仪器设备也应被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 我们认为,科研仪器设备的定义应从用途上进行界定,不能单纯依据经费来源。同时,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设备原则上不应被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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