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一市民因开车超速被罚款扣分,不服告到法院。随着证据的提交及后续调查,他发现,这台用于交警执法取证、自2013年以来一直使用的雷达测速仪,竟然是“山寨”的——“生产厂家”所在地执法部门发函确认,当地厂家根本没有生产、销售过该雷达测速仪,也未与益阳交警部门有过业务往来。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反响。
日前,益阳警方就“山寨测速仪”一事给出回应,称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将进行全面调查,调查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如果涉事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受罚市民:交警用“山寨”测速仪执法
2016年1月4日,益阳市民徐真建因超速接受了罚款100元、驾驶证扣3分的行政处罚。警方提供的信息显示,2015年12月29日9时46分,他驾驶的湘H2XR58号小汽车在益阳市迎宾路的团圆路口至龙州路路口路段超速,并被流动测速仪抓拍到了超速18%。
“我感觉自己被‘埋伏’了。”徐真建说,他平时开车一向稳妥,经过那条路时没注意到还有测速。为了通过汽车年检,他处理了罚单,但随后他向益阳市交警支队提起行政复议。警方维持了原行政行为。
之后,徐向益阳市赫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9月5日一审败诉,案件目前在二审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徐真建发现了一些可疑情况。
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诉讼答辩状称,其移动测速设备是由无锡市恒通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恒通公司”)生产的测速系统。徐真建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彦,据此在网上查阅无锡恒通公司的情况,但怎么查也没有查到恒通公司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
2016年12月8日,张彦向厂家所在的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公司非法生产。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016年12月26日,该局向张彦寄来了“行政处理告知书”,称该局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有生产、销售雷达测速仪的行为”,所以决定不予立案。
而无锡恒通公司向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情况说明”表明,该公司网页上宣传的车载雷达测速仪是为了推销,实际未销售过,也从未生产过,他们并没有生产雷达测速仪的许可证。
交警:政府审批采购,获权威部门检定
1月4日,益阳交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袁卫接受了记者采访。他介绍,2013年,该大队通过长沙一家代理商购买了“无锡恒通公司”的雷达测速仪。当时他们不知道生产雷达测速仪的厂家没有国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也不知道需要许可证。“是二大队先买,说好用,我们通过他们的介绍才买的。厂家可以提供湖南省计量研究院的检定证书。所以,我们通过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购买了这台设备。我们只是使用单位,对于该设备存在的其他问题,责任不在我们。此外,法院一审判决我们胜诉,也证明我们使用这台设备没问题。”
为搞清这台设备的来源,1月4日,记者前往益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了解情况。
采购科科长万代威提供了2013年的益阳市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
记者查阅获悉,2013年益阳市交警支队申报采购了一台雷达测速仪、一台流动电子警察、一台证眼雷达,所有审批表,均只有品名,没有填写型号、规格。此外,2013年6月27日,交警支队一大队还与长沙文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cs2013062101的合同。
奇怪:卖家公司地址登记在民房
1月5日,记者根据合同上卖方提供的地址,前往长沙文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访。但合同上登记的长沙市八一路信息大厦吉祥苑1303室,根本没有开公司,而是一户人家。
随后,记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获知,长沙文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注册资本1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有文,公司地址为:长沙市芙蓉区曙光北路96号人民新村27栋606房。然而,当记者找到这个地址时,开门的同样是住户,且为租户,房屋极为破旧,她同样表示不清楚长沙文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刘有文。
记者随后拨打了刘有文的手机,他称自己确实销售过雷达测速仪给益阳市交警支队,具体厂家名是“无锡的吧”。对于无锡厂家是否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那我不清楚”。在问到是否能提供产品代理授权书时,他挂断了电话。随后,记者多次拨打及发短信,亦不理睬。
1月4日,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姚健敏接受了记者采访。
“厂家是否有许可证,这个没注意,我们注意的是这个设备是否通过了省计量院的检定。退一步讲,山寨也好,三无也好,责任不在我们,因为我们有检定合格证书。”姚健敏说,“现在厂家站出来不承认生产过这个产品,和我们使用无关。”
检定方:我们只对技术性的计量数据负责
湖南计量院是获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授权、全省唯一一家对测速仪进行检定的事业单位。
1月5日,记者采访了该院客服中心的汤灏。汤灏此前在该院力学计量科学研究所任副主任,曾在徐真建诉益阳交警案中出庭作证,同时,他也数次批准了益阳交警送检的“无锡恒通公司”生产的雷达测速仪。
汤灏介绍,他记得2013年,“无锡恒通公司”的雷达测速仪初次检定,是长沙一个叫刘有文的人送来检定的,但委托单位写的是益阳交警,后面交费、开发票由交警出的。此后每年年检由交警送来。送检时,这台仪器上标明的生产厂家为无锡市恒通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我们的工作只对设备的技术性的计量性能负责,至于厂家真的还是假的,不属于我们的工作范畴。我们不是行政机关,不做行政方面的审查。”汤灏说。
时评:走形式的采购,也是一种“超速”
警察应该持证上岗,雷达测速仪也应该持证上岗。雷达测速仪属于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不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益阳交警2013年购买的雷达测速仪没有合法“证件”,没有在质监部门备案,也就没有上岗的资格。 按理说,购买雷达测速仪是件严肃的事,政府采购也有层层的把关流程,“山寨”雷达测速仪难以在政府采购流程中蒙混过关。但媒体披露的信息显示,通关的“山寨”测速仪还不止一台,这说明,政府采购所涉及的采购单位、审核单位等,没有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没有尽到必要的把关责任,只草率地追求了采购结果,走了采购的形式,这样的采购也是一种“超速”。
“山寨”雷达测速仪的问题曝光后,相关各方都在推卸责任。这种推责恰恰是对各方在雷达测速仪政府采购过程中没有尽到资格审查和质量把关责任的有力证明,暴露出政府采购程序中重形式审查、轻实质审查的问题以及针对采购产品的生产经营资质、质量、来源渠道合法性、正当性的核验责任分工不明确、不具体等问题,整体把关存有明显漏洞。 对于益阳交警采购山寨雷达测速仪这一“糗事”,各地各级政府采购单位和采购主管部门都该举一反三,反思查找问题,进一步明确对采购产品的品质把关责任,明确把关必选项(比如,查验生产经营者证照、许可手续、诚信记录,对产品进行必要检验等),从而确保每一笔政府采购都按规矩、按步骤进行,都不“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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