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民政部出台了《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一方面,社会组织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主体,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是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发展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是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社会组织发展较快。但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需要相比,我国社会组织总体发展相对滞后,数量少、规模小,地区发展不平衡,部分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不健全,存在服务的专业性、规范性、公信度不足等问题。同时,社会组织发展现状也不能适应当前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需要,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反映,政府向社会推出一些购买服务事项,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社会组织承接,想买买不到。因此,亟需通过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措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形成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良性互动的格局。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对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提出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措施,并对有关条件、程序等作出规范要求,必将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切实改善公共服务供给。
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明确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促进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基本原则是,坚持深化改革,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注重能力建设,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公开择优,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优胜劣汰;注重分类指导,区分社会组织功能类别、发展程度,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主要目标是,“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购买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
问:为什么要强调改善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准入环境?
答: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条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需要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据一些社会组织反映,有的地方将此理解为成立未满三年的社会组织不能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此,《指导意见》强调,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符合有关资质要求,但不应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政府购买服务准入环境,促进社会组织更好更快发展。
问:如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和重点支持?
答:《指导意见》针对社会组织所处领域和发展程度不同,明确了分类指导的原则和要求。
一是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要求,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和社会组织专业化优势,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支持重点。
二是在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三是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这些措施将有利于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优势,促进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
问:如何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采购环节管理?
答:为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效率和效益,《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采购环节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研究适当提高服务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简化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
二是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
三是对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按规定采取将大额项目拆分采购、新增项目向不同的社会组织采购等措施。
此外,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服务内容具有排他性并可收费的项目,鼓励在依法确定多个承接主体的前提下采取凭单制形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这些政策措施既符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际需要,也设置了合理的限制条件,在提高购买效率的同时,坚持透明、规范操作,有利于防范利益固化和腐败发生。在实践中,各地可以根据这些政策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
问:实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如何保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答: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变革,也是对提高政府管理能力的重大考验。为了在提高服务效率的同时确保服务质量,《指导意见》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加强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
二是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推动社会组织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契机专业化发展,提升服务承接能力。
三是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管理,要求购买主体将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让诚信的社会组织优先获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机会。
问:如何防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寻租和利益输送问题?
答:为切实防范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低效和腐败问题,《指导意见》在现行监管框架及措施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民政以及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的各自职责,强化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举措。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公开要求,加强社会监督。
二是对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该公示的要做好事前公示,加强项目成本核查和收益评估工作。
三是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层层转包等问题。
四是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审计力度,及时处理涉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借政府购买服务之名进行利益输送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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