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农村种植养殖带头人等需要专项气象服务的,经镇人民政府确认,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向其提供专项气象服务……昨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法制办解读了 《青岛市农村气象服务办法》,在面向农业、农村、农民开展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以及人工影响天气方面提供服务。据介绍,11月17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农村气象服务办法》,于2016年12月1日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50号令的形式印发,并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广大农村除了一般性粮食生产外,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和高效农业对气象信息服务更加依赖,不仅要防灾减灾,更重要的是如何利用天气信息合理布局农业生产,实现减资增效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目的。因此,农村对气象服务提出了更高、更多、更细的要求。针对农村气象服务内容存在的针对性、时效性、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青岛市制定了《青岛市农村气象服务办法》,重点对气象服务内容与形式、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了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农业气象服务,针对不同农时季节的农用天气预报、不同气候农村季节农作物种植、春耕春播等关键农时、农事活动提供的特色服务等农村气象服务以及如何提供气象服务。根据区域需求,建设自动气象监测站网,按照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化要求,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配备作业装备和设施,并做好相关维护与管理工作。为能够及时获得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早采取防御措施,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等次生、衍生灾害,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规定,《办法》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对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进行气象业务知识培训,及时向农村气象服务站和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发布相关气象信息。
近年来青岛市农村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兴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发展迅猛,而上述经营主体对气象信息服务更加依赖,不仅要求防灾减灾,更重要的是如何利用天气信息合理布局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这都需要更加精细化的专项气象服务。而专项气象服务又不在农村公共气象服务范畴内,因此,《办法》做出了对需要专项服务的,在经镇人民政府确认,报经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的规定。同时,目前气象条件仍然是农业生产活动的重要影响因素,农业生产对天气依赖性依然很强,“靠天吃饭”的现状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粮、油等农产品极易遭受气象灾害而减产减收,面临的农业生产风险较高,而这又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因此,《办法》规定了鼓励从事粮食生产等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农业合作社、农村种植养殖大户参加农业气象灾害风险保险,所需保险费用可以由区(市)人民政府予以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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