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地级市能否制定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能否指定部分品目,而不在指定品目的不强制走政府采购? 答: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权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市级没有目录制定权。考虑到地方的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有一个授权性规定,即地方上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省本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但是《条例》对于目录制定的主体并没有授权,制定主体还是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一般是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践中,设区的市级、县级可以提出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建议或方案,报给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由其统一确定和公布。 采购限额标准的作用在于确定分散采购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关于政府采购的定义,凡是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属于分散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这一立法本意,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再指定部分品目,只有指定的部分品目才属于分散采购,非指定的品目则不属于分散采购,这种做法应该是不允许的。从当前中央本级和各地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来看,我个人也没有看到有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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