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妹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代理机构规范执业,2015年、2016年,财政部连续两年部署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监督检查及代理机构的积极整改,2016年,我市代理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所减少,但部分代理机构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以被查项目为样本进行探讨。
问题分析
主要问题如下:
1.政府采购档案资料未妥善归档。一是档案资料有缺失;二是部分或全部档案资料未及时整理装订归档;三是代理机构未认真整理资料,档案汇总资料无归档页码或未按时间顺序排序归档。
2.委托代理协议书签订不规范。检查发现,有的协议书缺少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基本内容;有的协议书双方或一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主要是代理机构权利多义务少,采购人权利少义务多;有的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代替签订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协议书;有的协议书双方或一方缺少公章,或缺代表人签字、签署日期。
3.采购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一是部分采购信息、采购结果信息、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或变更内容未予公告;二是信息公告内容缺失,如项目基本情况、用途、数量等表述不明,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未告知,采购结果未公告中标成交金额,未公告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等。
4.采购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较多。一是采购文件编制不严谨。表现为:将货物项目的文件未进行必要修改就直接用于服务项目采购;关于采购标的的使用功能、技术参数、售后服务等无实质性要求,评标标准分值总分与分项加总分值不一致等。二是设置不合理的资格条件,排斥其他供应商。如将非国家强制性的认证、注册资本金、财务报表显示盈利设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以经营范围限制供应商投标等。三是设置不合理的实质性要求。四是综合评分法评分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如违反《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规定,未按有效供应商低价优先法计算报价分值,影响合理低价报价的供应商分值等。五是公开招标项目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包括违规设置权值、违规加分等。六是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包括未在采购文件中注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监狱)企业、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国产产品等政策功能。
5.开标评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较多。如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有实质性澄清、修改或变更内容,但变更通知日距开标日不足15天;评标委员会未按采购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认真评审,代理机构也未协助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存在对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及其投标文件予以认可通过、未甄别投标文件中明显雷同的内容及明显疑似造假的合同、未将投标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供应商视为一家供应商、评审专家客观分打分不一致等问题。
出现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招标采购业务的增加,我国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数量逐渐增长,特别是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备案登记的代理机构增长迅猛,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诸多问题。客观原因是市场竞争激烈,人员流动频繁;主观原因是部分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松散,靠关系、借资质承揽业务,竞争无序,追求经济利益,重程序代理,轻服务咨询。对此,可从代理机构自身、监管部门两方面着手。
解决举措
代理机构应加强自律,依法依规执业。一是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提高自我管理能力。以《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为指导,制定服务规程、执业守则、采购文件审核复核、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优化流程衔接,合理安排分工,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分开设置。
二是稳定队伍,加强培训。应注重培养专职人员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保持专职人员队伍的稳定,待遇留人,事业留人,制度留人,情感留人。有了优秀的专职从业人员,代理机构才能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当前,代理机构管理由资格认定制转为登记制,在监管部门人手少力量相对薄弱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转变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监管向事中和事后监管转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并将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融于培训和指导中。培训形式应丰富多样,可以是面对面的集中培训、网络音视频培训,还可以通过微信小贴士等适时提示。
二是制定开标评标现场管理办法。加强开标评标现场全流程的组织管理,确保现场组织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有章可循。防范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现场处置不当失范等带来的潜在风险,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和联络员队伍。监督员监督评审专家的抽取,对标书编制水平、开评标组织情况等进行一标一评价。联络员则处理协调本单位的采购事务,采购结束后负责与采购人代表共同对代理机构及其主标人的业务代理情况、服务态度、标书编制水平、开评标组织情况等进行一标一评价。财政部门针对反映的问题,及时核实解决。
五是利用电子化手段对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发生质疑和投诉的采购项目。
六是建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代理机构的从业管理制度、信用记录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对经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处罚,并予以曝光。情节特别严重或涉及刑事犯罪的代理机构及其法人代表、涉案人员,应清除出政府采购队伍,其法人代表、涉案人员不得再从事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