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政放权,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履行职责,除认真履行公开招标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进口产品核准等法定权限外,将应由采购人行使的管理权限,按规定下放给采购人,简化工作程序,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二、放管结合,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一是提高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将2017年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货物50万元、服务2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工程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积极引导采购人选择询价、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效率较高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切实提高采购项目的执行效率。二是提高了集中采购目录及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将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货物和服务20万元、工程30万元;将小额零星采购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扩大了采购人自行采购范围,增强了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推动建立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
三、强化监管,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能。一是强化履约验收。按照物有所值、结果导向的原则,强化采购人的履约验收责任。对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按合同履约,或者不支付相应资金。二是进一步落实合同履行异常备案制。政府采购结果产生后,如果出现拒签合同、中止合同等情况,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共同填写备案表,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备案,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三是建立供应商履约信用制度。在采购或履约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纳入政府采购信用平台管理,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引导供应商增强诚信意识,切实提高采购项目的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