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针对政府采购中前期采购需求和后期履约验收的相关管理工作提出科学、规范化要求。文件亮点颇多,值得关注。 亮点一:强调论证过程,引入第三方机构 对于采购品的规格,“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的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 验收方面,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亮点二:明确需求内容,强调可量化性 《通知》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同时,要求“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着重强调标准的可量化性。 亮点三:采购需求、验收标准及程序写进合同 文件更加注重法律的 《通知》规定,“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亮点四: 明确各类项目验收重点 《通知》明确,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还可根据需要设置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亮点五:验收资料存档备查,建立标准制度文本 一直以来,采购验收困于产品的标准不确定及验收的内容标准不可查,《通知》就相关问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通用产品需求标准和采购文件标准文本,探索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制度,推动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应用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 对于严格开展验收方面,《通知》要求,“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同时,进一步强调“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而作为采购项目闭环管理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材料,履约验收的资料还要存档备查。
作为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是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同时,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更是确保政府采购结果的重要举措,只有做好一头一尾工作,形成政府采购闭环管理,才能真正做到高性价比做采购,对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协调联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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