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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出台绩效评价办法规范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 2019-06-14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近日,泰安市出台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办法,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

  围绕政府采购活动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和公平性等4个一级指标,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共设置二级评价指标17项、三级评价指标45项,每项指标均对应相应评价标准、方法和分值,并根据得分情况将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或不合格四个等级。明确评价责任主体,绩效评价由采购人委托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商业信誉,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专业能力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所属经费可以从项目中列支或单列预算。各级财政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存在政府采购19项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直接评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