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改革,更好地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的作用,11月22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207号),提出了“二十三条”新政策新措施。“新二十三条”,着眼全省改革大局,立足“放管服”改革要求,从“简”“放”“优”入手,致力于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具体可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一是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范围。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事项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2017年实现省直部门全覆盖。定期调整、修订省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凡列入指导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均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二是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发展。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政策措施,构建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财政经费保障与机构编制管理协调约束机制,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好的社会组织。三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预算安排上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成效突出部门(单位)的支持力度。对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新增公共服务事项,预算优先予以保障;对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增量资金。四是规范购买服务行为。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办法。积极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平等竞争、优中选优。合理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严格履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主体责任。制定风险管控和应急预案,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完善违约补救措施,确保公共服务正常提供和社会稳定。
第二,进一步创新政府采购执行方式。一是优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定期梳理并动态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保留通用性强的品目,删除使用率不高的品目,进一步突出管理重点。二是提高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工程类项目省级采购限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省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16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三是灵活运用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适合按量归集需求的通用类货物,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方式;采购需求明确、标准统一且适合省市联动的通用性货物,实行省级统一采购、各市分签合同的方式;通用性强、标准统一的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方式。推行“互联网+政府采购”新模式,建设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在采购组织形式上,对紧急、涉密以及不具有竞争性的采购项目,经批准可依法自行采购;对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签订3-5年履行期限的合同。四是赋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多采购自主权,可自行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并自主选择评审专家,根据需要自主调整采购项目。五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首购订购等措施,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科技创新等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三,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服务效能。一是强化采购人的主导地位。采购人应依法编制、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加强需求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二是促进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加强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强化日常管理。研究建立综合评价机制,促进代理机构诚信执业。三是建立评审专家库动态管理机制。加强专家库源头管理,严格按照标准条件把好入口、畅通出口,不断提高评审专家的整体素质和评审能力。四是优化政府采购监管服务。搭建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将监管要求、制度规定以及服务措施嵌入系统中,以信息化促进政府采购活动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畅通供应商投诉、救济渠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质疑投诉,维护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进一步完善工作保障机制。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凝聚改革共识和工作推进合力。省政府建立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深化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信用信息记录、查询与使用制度,对各方当事人实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