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通知,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申请及系统相关功能进行调整,以此强化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约束,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再进行采购”的预算管理制度。
在预算编制方面,通知对两种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其一,在预算编审“单位二上”环节,如项目的预算批复数(即建议数)小于项目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国有资产配置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中填写的预算金额时,预算单位应先在“计划表”中对预算金额作相应调减,并调整相关明细信息,然后再报“二上”;其二,在预算编审“主管处复审”和“预算局复审”环节,主管处或预算局修改了项目预算建议数,且建议数小于项目申报“计划表”中填写的预算金额时,项目库系统将以短信形式自动告知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复审的建议数在“计划表”中及时对预算金额作相应调减,并调整相关明细信息,各部门预算业务主管处进行审核。
在预算调整方面,通知指出,当出现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安排的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年初未编制预算但确需实施采购的项目、预算金额不足的项目三种情形之一时,预算单位必须先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即通过“用款计划-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提出对预算指标进行调整的申请,由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业务主管处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预算项目才可报备政府采购计划,进入采购程序。
通知同时对跨年度采购项目作出了规定,即对于财政应保障的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填写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审核)表,由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业务主管处做出资金保障的承诺意见后,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预算单位先启动政府采购程序。
此外,通知强调,各预算单位在年度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采购预算,调整采购预算但年底未支出的项目资金,按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该通知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规定从今年11月18日开始执行,对预算调整及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