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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采购事宜审批 强化服务型政府理念


 发布时间: 2019-06-14     

    日前,财政部印发《关于简化优化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有关事宜进行规定。《通知》从推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一揽子申报和批复、推行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提高申报和审批审核效率三个方面进行明确,亮点颇多,充分体现了政府加快转变职能,着力打造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亮点一:申请事宜,一揽子推进
    在2015年初财政部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中规定:“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对所属多个预算单位因相同采购需求和原因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或者服务,拟申请采用同一种采购方式的,可统一组织一次内部会商后,向财政部报送一揽子方式变更申请。”而为便于统一服务管理,此次《通知》除去了很多限制情况,明确提出: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本部门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报管理,定期归集所属预算单位申请项目,向财政部(国库司)一揽子申报,财政部(国库司)一揽子批复。
    同时,《通知》还规定:主管预算单位应按年度汇总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进口产品申请,组织专家集中论证后向财政部(国库司)申报,财政部(国库司)统一批复。进一步优化了中央预算单位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程序。
    亮点二:紧急事项,灵活处理
    为了保障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通知》在强调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各预算单位的自主性和实操性,强调“归集的周期和频次由主管预算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同时,对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进口产品申请的申报管理工作,并非“一刀切”,对于时间紧急或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可单独申报和批复。
    亮点三:审批从快,提升效率
    此次《通知》的发布旨在提高审批审核工作效率,对于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财政部(国库司)实行限时办结制。之前财政部对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批复时间限定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而此次对时限进行了调整,要求“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项目,财政部(国库司)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同时,《通知》强调“对于申请理由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财政部(国库司)及时退回并告知原因;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和不符合规定的,财政部(国库司)一次性告知主管预算单位修改补充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