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范围,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事项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2017年实现省直部门全覆盖。为加快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提出“23条”新的政策措施。
省财政厅副巡视员姜龙介绍,此次改革,从“简”“放”“优”入手,致力于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简”,就是简化采购管理。压减政府采购目录,突出“抓大放小”的理念,删除采购频次低、采购数量少的品目,保留通用性强的品目,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806项压减为509项,进一步方便采购单位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减少重复采购,对于服务延续性强、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如信息系统维保等,采购单位可以一次签订不超过3年的合同;对于频繁更换服务商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项目,如物业服务等,采购单位原则上可以续签不超过5年的合同。创新采购模式,探索建立互联网+政府采购的模式,将通用性强、标准化程度高、预算金额小,且竞争充分的品目,纳入电商平台采购,提高采购效率。
“放”,就是放权给采购单位。提高采购限额标准,将服务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100万元,也就是,采购目录以外、1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可以不通过政府采购来选择服务商;将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由16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也就是说,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依法、灵活、自主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放开市场竞争性差的项目采购,对于紧急采购、涉密采购等特殊项目,以及水、电、暖、气等市场竞争性差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同时,放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如果采购进口设备,也不再审批,只需备案即可,赋予高校、科研院所更多的自主权,提高科研资金效率,激发创新活力。
“优”,就是采购结果优质。强化履约验收,按照物有所值、结果导向的原则,强化采购单位的履约验收责任;对验收不合格的,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供应商按合同履约,或者不支付相应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