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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竞争性谈判采购实操指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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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6-14 |
第二阶段:谈判准备 项目准备完成后,采购机构需要对采购人提交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在确定最终项目采购方案后,开始着手准备谈判工作。 4.审查项目资料 集采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人提出的需求,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对采购项目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可邀请专家或技术人员进行论证,以提高综合分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较大的项目,在确定采购清单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包。 审查结束后,应完善项目采购方案,并编制项目采购清单,经采购人确认后形成正式的项目采购方案。 5.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集采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人实际需求编制谈判文件,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谈判文件应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谈判组织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6.邀请谈判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供应商的方式有三种: 第一种:发布公告 集采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采购人、代理机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项目预算;供应商资格条件;获取谈判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谈判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二种:随机抽取 集采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向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函。 第三种: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 采购人和专家分别以书面形式推荐,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其中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7.发售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公告或谈判邀请函发出后,集采机构应向受邀请的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发售期限应在谈判文件中明确,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8.组织现场考察或答疑会 集采机构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谈判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澄清修改谈判文件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集采机构可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并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集采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顺延时间。 10.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应主要包括:谈判响应函、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授权书、谈判报价、技术和商务响应方案、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应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和证明文件等。 11.供应商提交谈判保证金 集采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12.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集采机构应当确定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负责接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应当拒收。 13.供应商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集采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也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应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4.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 集采机构应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在谈判小组中,评审专家应从评审专家库的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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