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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分五层


 发布时间: 2019-06-14     
  政府采购上位法引领五层级的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是我国财政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因此其必然受到当前财政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的约束,1995年时中国颁布了《预算法》,而政府采购改革是从1996年开始试点,199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所以在当时的《预算法》中并没有关于“政府采购”内容的表述。2015年我国实施了新《预算法》,提及“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在这部法里可以看到,第一,有了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第二,要求政府采购贯彻其第一大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要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另外,在《预算法》里有很多条款直接规范了政府采购,如,预算法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因此,预算法中的预算范围直接决定了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在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的具体法律法规体系中核心为2002年6月29日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这部法同级的为《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都在法律层面上对政府采购进行规范,为第一层级法律。

  在法律层面之下,即是在2014年12月通过、于2015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其位于第二个层级,是对《政府采购法》的解释与补充,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第三个层级则是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第四个层面的法律为财政部颁布的规章,核心组成部分为财政部18号令(2004年8月的《政府采购货物与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号令(2004年8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号令(2004年8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与74号令(201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4年2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最后一个层级则是规范性的文件,如财政部发的补充性通知。

  政府采购在《预算法》的约束下形成了五个法律法规的层级体系。从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政府采购法》到最近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包括要求代理机构也要建立完整的内控制度),政府采购的五个层级的法律法规一共有50多个文件。总体而言,目前政府采购领域已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支撑的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条例》对《采购法》进行强化与补充

  《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具有怎样的的关系?《条例》对《政府采购法》有强化作用,表现为八个方面。第一是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帮助国家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第二,建立了全流程公开透明的理念,政府采购的四大原则中的生命线即“公开透明”,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验收报告公开等;第三,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并清楚阐释了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两大类代理机构的关系;第四,延伸程序管理至需求管理与结果管理。《条例》向前到采购需求管理,向后延伸到结果管理,如关于对合同履约验收及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的管理等;第五,加快了政府采购标准化步伐;第六,实现《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的衔接;第七,充实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则,服务不仅包括政府自身购买的服务,还包括政府购买服务以满足公众需求;第八,强化法律责任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