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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调整规范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发布时间: 2019-06-14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费管理,调动和提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积极性,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参照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结合徐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徐州市财政局近期对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规范,该标准与徐州市以往执行的评审费标准和省财政厅新制定的评审费标准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统一评审费支付基准。区分不同的采购方式和评审内容,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以三小时为基本单位、超过三小时以一小时为单位,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评审费基准。

  二是增加每日最高限额规定。为督促专家及时履行评审职责,提高评审效率,加快采购工作进度,针对各种采购方式和不同评审内容,在评审费支付基准的基础上,限定了每人每日最高支付金额。

  三是规范评审费计算方法。将省标准中的有关评审费按“半天”计算改为更确切的按小时计算。增加规定评审时间自评审实际开始到评审实际结束为止,中途若需用工作餐、休息等必要的时间予以扣除;专家迟到的,可根据情况适当扣除评审费;专家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支付评审费。

  四是细化异地专家评审费标准。将省标准中的对异地专家“还应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表述细化为参照徐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考虑增加异地专家合理的城市间交通费、在徐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并将徐州市现行有关差旅费标准附后,便于单位执行。

  五是明确评审费标准适用范围。本次调整规范后的评审费标准适用于徐州市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及市级(含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贾汪区、铜山区财政局,市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照执行,如需另行制定评审费标准的,应报徐州市财政局备案并予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