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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央采购预算管理 规范科研院所采购行为


 发布时间: 2019-06-14     

    中央单位应准确区分不同类型,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据实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报批和备案管理,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财政部今日下午印发《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有关意见》有关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
 
  《通知》指出,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基础,对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提出要求。《通知》要求中央单位应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批复。
 
  《通知》明确,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情形外,中央单位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备案文件中应当载明中央单位名称、预算项目名称及编码、采购项目名称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金额和调剂原因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备案由主管预算单位组织在现行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采购计划系统)中录入政府采购预算,并上传备案文件的电子扫描件。录入的政府采购预算作为中央单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依据。《通知》要求,中央单位应准确区分不同类型,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据实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报批和备案管理,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相关工作是《通知》出台的重要目的之一。《通知》明确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简化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可自行选择”不等于随意采购。《通知》要求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