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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完善非招标项目采购管理


 发布时间: 2019-06-14     

  本报讯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近日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等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要求做出补充规定。

   福建采购办明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专家出具单一来源论证意见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论证其采用该采购方式的必要性,即该项目供应商资格的唯一性。拟采购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专家出具进口论证意见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进出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论证其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

   福建采购办还要求,每位专家在出具论证意见时必须独立评审并签名,评审意见不得雷同,即专家不得在同一评审意见上签名。专家需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负法律责任。预算主管部门在审核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不含省属高等院校)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及变更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时,在转报财政部门核准之前,需出具具体书面审核意见,明确是否同意该项目申报事项。经财政部门审核,如发现主管部门未出具具体意见,或意见不明确之情形,该申报项目一律退回处理。(闽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