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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出台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 2019-06-1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中规则清理的有关要求,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对2010年以来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的相关规则进行了清理,并结合省政府采购项目实际,制定了《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暂行)》。

  一、明确了进场范围

  按照当年度省政府颁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提出了相关要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收退保证金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交易中心应免费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评审过程录音录像的拷贝服务。

  对涉及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违规问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工作。

  三、评审专家资源共享

  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建立、维护、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按照国务院共享专家资源的有关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由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终端,依法为进场交易的项目提供开放、免费、随机的抽取服务。

  四、规范保证金及费用收取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费用,也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现场监督人员以及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增加政府采购成本。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服务费和综合服务费的收取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措施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应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因交易场地不够、等待交易时间较长或者其他情况,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时安排不了或不同意其进场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留存相关证明后,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可以到能实现交易信息与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共享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场所交易。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具备开标、评标、评审及录音、录像条件的场所,由采购单位的纪委、监察等部门监督或在公证机构的见证下进行开标、评标、评审活动。开标、评标、评审的全过程需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