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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启动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工作


 发布时间: 2019-06-14     

     为做好医疗保险支付与药品招标采购的衔接工作,近日,天津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药品目录中标药品2016年首批纳入基本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他们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网上信息采集和专家集中评议的方式,稳步推进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的衔接工作。

  据天津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高钟生介绍,他们开展本次衔接工作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部署,扩大临床用药范围,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健康权益。二是通过建立医保药品最高支付标准机制,引导医药服务机构主动选择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药品,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据悉,天津市医保药品最高支付标准是,立足于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和同类药品平均支付水平确定的医保药品最高支付限额。医保部门不负责对药品进行定价,医保药品最高支付标准与卫生计生部门的中标价也没有必然联系。建立医保药品最高支付标准机制,是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促进医药服务机构主动选择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药品,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维护医、保、患三方关系。

  天津市人社部门将根据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中标药品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人社部门出台政策文件,明确中标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标准;监察局驻人社局纪检监察室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负责通知;专家组集中学习有关政策文件,对中标药品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和最高支付标准,并且全程监督相关工作。

  为方便企业办理药品纳入医保支付的相关手续,天津市人社部门对经专家组评审符合医保支付条件的药品,通过“互联网+”的模式采集药品信息,纳入支付系统。即生产企业通过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录入药品信息;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录入的药品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纳入医保支付系统。

  在药品采集范围和方式上,天津市采集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纳入本市药品目录异名支付范围的药品价格下降时,企业应在30日内主动报市人社部门,并进行调整。二是人社部门不定期向定点医药服务机构采集药品市场信息,对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药店,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药品存在价差的,以最低价调整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为了减少不合理用药,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天津市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药品管理。例如,加强研究分析。人社行政部门组织临床医学、药学专家,对临床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点评;加强违规监督。他们对违规用药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由市医保监督部门予以相应处理;加强社会监管。他们对于销售金额较高、销售数量较大的药品,通过媒体进行公开,建立社会共同监督的管理机制。(郭晓莹 刘俊 刘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