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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层财政部门视角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19-06-14     

    财政部拟出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我们基层财政部门很欢迎。作为一位多年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财政人,结合工作实际,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增加一条“代理机构到异地县级(含)以上地区执业,应当在采购项目所属的财政部门备案”。

  理由:要求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当地财政部门应知道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是为代理机构执业设置门槛,而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代理机构,一旦有投诉事项发生,财政部门能够联系到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也才能汇总上来。

  二、建议增加关于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条件的条款。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人通过所在代理机构缴纳社保;(二)经过政府采购培训,包括两年一次的继续教育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三)该专职人员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单—专职人员名单”栏目中登记;(四)该专职人员已在省级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单专职人员名单栏目中登记。

  理由:知识、经验、信息、技能等,是代理机构的核心服务要素。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本质上是政府采购专职人员提供的专业化服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招标代理服务机构还应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除了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等硬件条件,代理机构还应有经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培训的、合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以及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当前,在一些三四线城市做招标采购的代理机构,有些是在一线城市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分支,而且有的资质很高。但实际上在三四线城市做代理的从业人员大多是借资质证书和挂靠的,其本人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单——专职人员”栏目登记,也不被所属公司承认,未通过所在代理机构交纳社保。更有甚者,有的公司也愿意出借资质证书,只要能收管理费就行。由此导致招标代理服务行业乱象丛生,政府采购形象备受影响。对此,应通过硬性的法规条款予以规范。

  三、建议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制定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和采购文件售价标准。

  理由:虽然国家发改委已取消了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和采购文件售价标准的政府指导价,但由财政部门制定代理服务费标准、采购文件售价标准有其合理性。目前的情况是:一是代理服务费要么转嫁给中标人,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漫天要价,要么是采购人要求代理机构竞价,代理机构难免恶意低价抢标(如代理服务费1元);二是采购文件售价虚高,一份采购需求很简单的采购文件要价500元至1000元,甚至分标段卖标书。这些成本,投标人、中标人都会想方设法加在投标报价中,在报价中捞不回来的,则在项目实施或售后服务中偷工减料捞回来,最终受害者仍然是采购人和广大百姓。通过合理制定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和采购文件售价标准,可有效遏制此类现象。

  此外,笔者建议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应有最低人数要求,少于该最低人数要求的不受理登记。目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单”登记的代理机构,总公司与分公司同等登记,分公司没有法人地位,且代理机构可以分省级分公司、市级分公司、县(区)级分公司等N多个公司,信息过于分散,专职人员在分公司之间流动还要在网上调整登记。对此,建议中国政府采购网只受理有法人地位的总公司登记,不受理分公司登记,将相关信息整合到总公司统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