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与投标网
欢迎访问中国招投标网!  当前时间:
推荐公告
西南大学 - 竞价公告 ...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2017年度吴江区公路安全...
吴江区庙震桃南段(东方大道...
市妇幼保健院新建妇幼保健中...
苏州市吴江区玛瑙庵大桥改造...
122省道镇江丹阳段(姚庄...
南京地铁运营线路财产保险经...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评标结果公示]2017年...
2017年南京市公交专用道...
  你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内容页面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明确与系统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 2019-06-14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在我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包括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等5大板块、96类项目。自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开展以来,强调公共服务和开放性相统一的要求,但由于交易的专业性差别和交易组织形式的不同,业界也讨论不断。
   日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安教授在人民大学举办的2016年度中国公共资源交易论坛上,指出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两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一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于交易合同最终的法律效力承担怎样的责任;二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后公共资源的交易与以往不在平台上交易相比较,交易平台具有放大效应,如何才能放大原来制度中的优点,避免放大和巩固原来制度中有缺陷的地方。
     于安认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在提高工作效率,使得招标操作更加规范、采购过程更加公开,监督更加透明方面都将发挥作用。但还要思考可能产生的相应问题。诸如:在公共资源平台上进行的交易是否会影响最终的成交?对于成交的效力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最终交易合同的承担平台对最终完成的交易付什么责任?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全性有问题影响了最终的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时电子交易平台承担什么责任?目前,国家发布的文件主要是明确怎么进入这个平台,对平台自身的要求是什么,比如,是不是应用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公共资源的交易应当遵守公法的规则,尊重社会政策,而非以交易的数额判定交易的成功与否。当公共资源交易有更多的人参与监督时,应当考虑到提供平台是否能与改进的制度相匹配,应当考虑到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平台将各个分散的有形交易场所连接在一起时原来的制度中的优点和缺点在阳光的平台下都会放大;再比如,政府采购价格高低的问题,政府采购中价格高有合理的因素存在也有大量不合理的因素存在,进入平台后大量不合理的因素的作用就会被放大,政府采购中到现在还没有建立起成本的约束系统,价格在公开竞争性交易中缺乏成本约束底线,把价格提高是必然的结果。因此,完全适应成本效益分析的原则对于公共资源交易来说不一定适合,由公开所带来公正的同时,由公开推动公平的同时,要看到原来制度上的缺点,分散的决策不一定没有优点,统一的决策也不是都有优点,应明确系统的独立性和平台的关系,否则公共资源交易改革难以出现本质的变化。
(本文根据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安教授在“某某”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