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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住宅项目”不招标 新规核心要点


 发布时间: 2019-06-14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和招投标监管方式的通知》(浦建委建管[2016]23号)的文件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框架内和原有的招投标监管方式基础上作适当调整,适用范围是浦东新区管辖范围内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和招投标活动。

  核心要点解读:
  一、国有资金控股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场招标,允许场外交易。招标人自行安排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场所,对招投标地点不再作强制规定,这是此次通知的核心要点。招标人也可以选择进场招标。如果是进场招标,则按现行的原有规定实施。但是,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规定未变。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不进场招标符合以下要求:
(1)招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招标条件后自行组织招投标活动,包括自行选择开、评标场所,其中招标登记、招标公告发布、专家抽取、中标候选人公示等工作,应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信息系统进行。注:场外交易也要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信息系统进行。只是招标地址变了,其他基本没变。
(2)招标人应当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业务通过招标投标活动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业务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招标活动不得以各种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注:不得肢解招标和专业发包。这条可执行性差,成为一纸空文。
(3)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推荐名单,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单位,并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注:由评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操作空间大。
(4)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资料报送招投标监管部门。报送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已盖章的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已盖章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附件;
4)招标人已盖章的《中标通知书》;
5)其他资料。

   二、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可不采用招标发包
  “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发包,由发包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采用招标发包的,按照现行规定实施。”
   民营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采用招标发包,就是说企业可以不经招投标程序直接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属于市场行为,但是这类项目还是需要备案和提供资料。
 不采用招标发包的符合以下条件:
(1)发包人决定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不进行招标发包的,由发包人自行选择确定承包单位;
(2)发包人应当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业务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对发包和承包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4)发包人确定承包单位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直接发包备案和合同信息报送手续。
    三、关于资金的性质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国家发债或贷款所筹集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财政资金是指以国家财政为中心的预算资金、财政拨款,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国有资金可灵活使用,而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思考:招标新规对招标业务的影响
    造价师茅洪斌认为放开国有资金投资和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场地限制允许场外招投标是否意味监管难度更大,监管成本更高,或者干脆放松其监管?场外交易在监管视野之外是不是更肆无忌惮?这些有待验证。预计一些从事招投标代理咨询的公司的业务量可能会受到影响,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业务会减少。(采购与招标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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