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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价中标这个规则是否需要修改


 发布时间: 2019-06-14     


    关于低价中标是否合理、是不是一个好的选择、是否需要修改?以及最低价评标方法的错误使用,对招投标行业产生的负面影响等问题。日前,招标师在线专家讲师俞烈接受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采访时说,这个问题能被提出来,从积极方面来说:大家终于意识到规范的招标可能也会导致不好的采购结果,出现了低价的的产品平低价中标和恶意抢标等现象,反观他的招标流程是没有问题的。
为什么低价产品凭低价中标
    意识到这个问题之后怎么解决,我认为反思这个制度是错的,因为问题并没有出现在制度上而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招标人应该根据项目的情况去编制招标文件”。我们应该思考为什么低价产品凭低价中标,问题在于招标人不能按照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要求,这种分析能力是很弱的因为我们看到很多采购文件是在2-3天就做出来的但是按要求整个的采购策划要求的时间是很长的,所以采购策划不足导致这个原因。第二个就是在采购策划的另外一个很重要因素就是评审标准,我们看到现在很多企业的评分办法都是模板化的,这说明一个采购文件究竟什么是好的东西什么是不好的东西,采购文件都说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低劣产品凭低价中标。实际上国家并没有说一定要低价优先,我们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占一定的比例非价格分因素占相当比例,非价格因素无法区分好坏的时候可不就出现低价中标。第二个原因就是合同执行管理能力不足,大家拒绝低价中标还有另外一个原因招标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把投标商的超额利润给打掉了,而采用谈判的时候你很难让投标商以成本+最低利润报价,因此在这个价格上会形成超额利润。中完标之后如果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执行,虽然投标商的利润少点风险大点但合同执行应该没问题。我们常年有超额利润,甲方通过自身的强势可以把责任和权力转给乙方,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为什么在执行合同的时候甲方可以违约呢?因为乙方不会闹,为什么乙方不会闹呢?因为超额利润的存在。当招标的时候打掉了超额利润,这些全部就变成了变更和索赔,所以甲方就不适应了,我们应该看到这是一个科学的采购成果,契约化的体现。那么这是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就是乙方以次充好,虽然投标的时候是非常低的利润但投标商还想挣更多的利润,这根我们的合同执行能力不足、罚则不到位有关,合同设计的时候就没有考虑这些因素,这些因素会带来什么样的风险。
高价中标并不能解决以次充好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不用低价用高价就能解决问题吗?高价之后你仍然没有罚则和检验等条款的设置,因此高价并没有解决以次充好的问题。如果我们修改低价中标的原则,可能不会用高价中标的原则那就用平均价法,很多人赞成这种做法。我认为平均价一定会增加串标围标,因为围标串标以后中标的几率就会增加很多。国外没有企业用平均价的方法,你要改变低价的方法那你就找不到更好的方式,那我们应该怎么办?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加强合同管理执行能力、加强招标采购策划能力。我们国家走了十多年的合法合规的招标,关于如何科学的编制招标文件、如何很好的合同执行这方面缺少相应的培训,从业人员这方面的能力也非常的差。在我们看不到应该怎么做却提高报价的话,只会是这些人更不需要提高自己这方面的能力。如果这是一个计划经济国家分配好了,你只要按价格做成这件事情就完了,这样可能还会生存。但现在我们已经是一个市场经济了,当一个企业采购成本很高,那相对应的利润就会少,那这个企业就有可能被淘汰。因此通过改变低价的方法完全是背道而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