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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为采购人立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 2017-05-22     

 为了规范采购人行为,明确采购人职责,湖北省荆门市财政局近日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采购人的行为提出进一步规范要求,标志着该市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工作又向前推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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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逐一明确了采购人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要求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应认真履行八项行为规范,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认真编报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法定方式进行采购;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有关规定;正确对待供应商质疑与投诉事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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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规定,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不规范行为之一的,将被记录在案: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并擅自自行完成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中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指定特定供应商,以及与个别供应商串通,对其他供应商隐瞒真实需求或提供虚假信息;不按照评审委员会确定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确定供应商,或擅自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在规定时限内对评审结果给予确认,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按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未能提供翔实、合理的书面说明材料;不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擅自变更、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默认供应商提供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审核事宜或在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时设置障碍,以及接受贿赂、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采购资金结算;在采购活动中,未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将应当保密的事项泄露扩散;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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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明确,如果采购人有以上某一不良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为不规范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采购人的不良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