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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闸北区出台规定严明政府采购评审纪律


 发布时间: 2017-05-22     

    日前,针对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少数采购人代表不遵守评审纪律、在评审现场发表不当言论等情况,闸北区监察局牵头区审计局、区采购中心等部门,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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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根据规定,采购人代表必须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具有采购人的书面授权委托证明,并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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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纪律规定对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的行为明确了具体要求。一、在整个评审过程,采购人代表必须关闭所有通讯设备,并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二、采购人代表应当客观公正地介绍采购项目情况,不得发表倾向性、排斥性言论以及明示授标意图。三、采购人代表应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提前退场,不得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报价文件和评审报告等采购文件擅自带离评审现场。四、采购人代表对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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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此外,纪律规定还设置了测评环节以加强对采购人代表的监督和制约。规定明确,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将邀请现场监管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代表的评审工作进行测评,分为“好”、“较好”、“一般”、“不好”四个等第,评价结果将反馈采购单位。如测评结果为“不好”的,并经核实有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将取消采购人代表的评审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予以处罚。